公益信托的变更信托文件条款概括
广义来讲,公益信托的变更还包括变更信托文件条款。
信托文件是信托关系的载体,是证明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依据,也是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指南。信托设立要求必须具有信托文件,而且信托文件的内容在信托成立时必须是确定的。一般情况下,信托管理应依据信托文件进行,对信托文件也不得轻易作出变更。但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也可以对信托文件进行变更。
关于信托文件变更,法律对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的规定并不相同。在私益信托下,行使变更权的主体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变更的理由是出现信托设立时不能预见的情况,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法律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变更信托文件的范围作了限定,仅仅限于调整管理信托财产的方法。在公益信托中,由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地位并不突出,同时由于公益信托涉及公众利益,信托文件变更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对信托文件变更进行监管。因此,对公益信托文件有权变更的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当然,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公益信托文件也并非没有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其只有在信托设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可遇见的情形,且这些情形有可能阻碍公益信托目的的实现时,才可以行使变更公益信托文件的权利。另外,公益信托文件变更范围要比私益信托文件变更广泛得多,私益信托文件变更只限于变更其中的信托管理方法,而公益信托文件变更可以变更因新情况出现而导致任何妨碍公益信托目的实现的公益信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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